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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供销合作总社委员会关于加强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的办法(试行)
2022-08-02

为进一步加强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工作,完善巡察整改落实工作机制,扎实做好巡察“后半篇文章”,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意见》中办发〔2021〕62号的通知要求,结合市社党委巡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论述和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压实巡察整改责任,强化巡察整改意识,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任务要求,把巡察整改落实工作作为市社党委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把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融入日常工作、融入深化改革、融入全面从严治党、融入班子队伍建设,以建立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四责协同"机制推动巡察整改落实,充分发挥巡察监督标本兼治、促进完善发展作用。
       
       第二条 巡察整改落实工作坚持市社党委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相关责任主体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坚持实事求是、稳中求进,依规依纪依法,精准把握政策,推动解决问题;坚持标本兼治,坚持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坚持党内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按照明确责任、完善机制、督查督办、严肃问责要求,把巡察整改落实工作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推进,努力实现精准整改,以巡察整改成效促进全面从严治党成果巩固发展、净化党内政治生态。
       
       第二章 整改责任
       
       第三条 巡察整改落实工作在市社党委领导下开展。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履行巡察整改组织实施责任。
       
       第四条 市社党委专题会议听取巡察情况汇报,提出巡察整改意见和分类处置要求。
       
       第五条 市社、直属企业分管领导履行分管领域巡察整改督促责任。按照“一岗双责”要求,督促被巡察单位党组织落实巡察整改要求。
       
       第六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履行巡察整改的统筹和督促责任。认真落实市社党委和领导小组关于巡察整改的要求,统筹协调巡察整改落实工作,牵头开展对巡察整改成效的评估,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重点问题和具体问题线索的督办。
       
       第七条 市社党群工作办公室、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室履行督查督办工作责任,加强对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整改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督。
       
       第八条 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全面履行巡察整改主体责任,把巡察整改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层层压实整改责任。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履行巡察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对巡察整改负总责,带头领办重点难点问题,督促提醒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落实整改责任,组织落实好巡察整改任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主动认领巡察整改责任,承担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巡察整改任务;被巡察单位纪检部门履行巡察整改监督责任。
       
       第三章 整改任务
       
       第九条 被巡察单位党组织要根据市社党委专题会议要求,召开巡察情况专题通报会,推动巡察整改落实。巡察整改落实情况向市社党委专题汇报。
       将巡视、巡察、审计反馈意见整改情况纳入市社巡察监督范围。
       
       第十条 领导小组应当按照市社党委要求抓好巡察整改落实;领导小组成员参加巡察反馈;对被巡察党组织提出整改落实的具体要求;及时向市社、直属企业分管领导通报巡察情况;负责市社巡察整改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市社、直属企业分管领导应当对分管领域巡察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根据需要开展专项整治,推动相关单位自查自纠、举一反三;听取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巡察整改落实情况的汇报,督促巡察整改责任落实,对巡察整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协调。
       
       第十二条 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应当全面落实巡察整改要求,统筹推进巡察组向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反馈意见和选人用人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巡视巡察工作专项检查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工作。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加强组织推动,研究制订整改方案,形成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明确整改任务、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改时限;认真处置巡察移交的领导干部问题线索以及群众反映的信访事项;召开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结合巡察反馈意见进行深刻剖析、对照检查,提出整改措施;对照巡察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建章立制、标本兼治;及时研究巡察整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形成巡察整改常态化、长效化机制。
       
       第十三条 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应当自收到巡察反馈意见之日起 2周内上报整改工作方案;2 个月内组织开展集中整改,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领导小组,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主要包括被巡察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整改情况、集中整改期内已完成的整改事项、对长期整改任务采取的重要举措和取得阶段性成效;集中整改期后,要持续深化巡察整改,根据巡察工作要求按阶段报告巡察后续整改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应当将巡察整改落实情况向党内通报。党内通报采取党内文件形式,印发至下一级党组织。
       
       第十五条 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收到巡察移交问题线索后,应当进行专题研究,制订办理方案,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报送巡察办。市社党群工作办公室、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室及其他职能部门应当优先办理巡察移交问题线索,及时研究提出处置意见。
       
       第四章 整改监督
       
       第十六条 巡察办应当建立与党群工作办公室、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室的巡察整改工作协调机制,移交巡察反馈意见,分解巡察整改监督工作任务,明确巡察整改监督内容;协调开展巡察整改监督工作,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综合督查督办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
       
       第十七条 市社党群工作办公室、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室主要负责人参加巡察反馈,对巡察整改提出明确要求,根据有关要求加强对巡察专题报告的督办,督促承办部门抓紧落实。
       
       第十八条 市社党群工作办公室要依规处置巡察移交的领导班子建设、贯彻民主集中制、基层党组织建设、违反换届纪律等方面存在问题,自收到移交问题之日起3月内,向巡察办反馈处置情况。结合职责重点督促被巡察党组织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方面问题的整改,派员参加巡察反馈会议,指导制定巡察整改方案,列席指导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运用听取汇报、调研督导、约谈函询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对需长期整改的任务要强化跟踪督办,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审核被巡察党组织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被巡察党组织集中整改期结束3个月内,通过巡察办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巡察整改监督情况。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巡察发现的选人用人、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开展集中整治,审核专项检查整改进展情况报告,自收到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向被巡察党组织反馈审核意见;对反映干部不担当不作为以及违反党的纪律等问题及时跟进,该调整的调整、该免职的免职,把巡察发现的问题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监督管理的重要参考;要把巡察整改落实情况纳入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重要内容。人力资源部应当向巡察办反馈巡察整改督查情况。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整改落实情况,对巡察移交的领导干部问题线索,要依规依纪依法分类处置,自收到移交问题线索之日3个月内,向巡察办反馈巡察整改督查情况。纪检监察室应当结合对被巡察单位党组织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把巡察发现的问题和领导干部问题线索作为研判被巡察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生态等情况的重要参考,加强对巡察整改责任落实和整改事项推进情况的监督检查,持续跟踪长期整改事项。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室要把巡察整改作为强化政治监督、做实日常监督的重要抓手,全面督促被巡察党组织落实巡察整改任务。派员参加巡察反馈会议,指导制定巡察整改方案,列席指导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建立健全整改监督台账,综合运用听取汇报、召开推进会议、专题会商、调研督导、现场检查、谈话提醒、约谈函询、纪检监察建议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掌握整改进展,推动提升整改成效。根据巡察进展和日常监督情况,视情对被巡察党组织后续整改情况报告工作提出要求。被巡察党组织集中整改期结束3个月内,纪检监察室通过巡察办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巡察整改监督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报送后续整改监督情况。
       
       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察室牵头对被巡察党组织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进行审核,综合市社党群工作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和巡察办的审核意见,对集中整改工作作出总体评价、指出存在的差距不足、提出进一步加强整改的要求,自收到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向被巡察党组织书面反馈审核意见。指导推动被巡察党组织落实巡察整改任务,督促处置巡察移交的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特别是下一级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巡察反馈后3个月内汇总问题线索处置进展情况反馈巡察办。
       
       第二十三条 被巡察单位党组织的上级职能部门应当通过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巡察整改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积极协助市社党群工作办公室、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室开展督查督办工作。
       
       第二十四条 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应当积极配合督查督办工作,将本单位落实巡视整改情况纳入市社党委巡察范围,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部门落实巡察整改要求,推动巡视巡察上下联动。
       
       第二十五条 巡察组应当将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接受上一届市委巡视组巡视的整改落实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围;对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审核把关。
       
       第二十六条 及时受理和处置涉及巡察整改的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发挥群众监督在巡察整改中的作用。
       
       第五章 整改评估
       
       第二十七条 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察整改评估工作的领导,听取巡察整改评估情况的报告,审议确定评估结果,视整改评估结果提出追责问责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巡察办应当会同市社党群工作办公室、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室制定巡视整改评估工作制度,开展对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整改效果的评估。
       
       第二十九条 巡察整改评估的主要内容为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巡视整改责任落实情况、巡察整改任务落实情况、配合巡察整改日常监督情况和干部群众对巡察整改的满意度情况。
       
       第三十条 巡察整改评估工作一般在巡察整改公开后3个月进行,通过组织自查、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检查、个别访谈、满意度测评和走访上级主管部门等方式开展。
       
       第三十一条 巡察整改评估结果分为完成整改、基本完成整改、未完成整改三个等次。根据巡察整改评估结果进行分类处置。对未完成整改的,进行重点督办,责成限期整改。将巡察整改评估结果作为考核评价被巡察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成果运用
       
       第三十二条 在市社党委领导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督办市社党委作出有关决定事项,推动相关部门加强整改监督、深化成果运用。将巡察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开展巡察“回头看”的重要依据,将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列为巡察“回头看”的重点对象,深入查找问题原因,形成持续震慑。
       
       第三十三条 根据市社党委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察组向被巡察党组织反馈巡察意见,聚焦被巡察组党组织职能责任指出主要矛盾和重点问题;把握共性、突出个性,深入、具体、鲜明地提出整改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移交问题线索;结合职责,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工作建议;根据工作需要,向市社党群工作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和纪检监察室等介绍巡察有关情况。审核被巡察党组织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将审核意见提供给纪检监察室。
       
       第三十四条 根据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察办协调巡察组做好巡察反馈、移交等工作,向市社党委、理事会有关领导及其职能部门通报巡察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协助巡察组审核被巡察党组织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督促巡视巡察工作专项检查问题整改,审核专项检查整改进展情况报告,自收到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向被巡察党组织反馈审核意见。跟踪了解每轮巡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按照相关规定对巡察发现的重要问题线索进行集体研判、分类处置,加强汇总分析,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完善巡察整改公开协调机制,统筹做好巡察整改公开工作。健全与市社党群工作办公室、办公室、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室、财务部、审计部、信访等部门的协作机制,增强巡察整改监督合力。
       
       第三十五条 巡察办应当加强巡察发现问题和问题线索台账管理,完善巡视整改信息化管理平台,建立问题清单、整改清单和监督检查清单,加强对建账、交账、转账、查账、销账等环节的流程控制,及时汇总问题线索处置情况,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对巡察发现的体制机制问题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综合研究分析,形成巡察专题报告,供市社党委决策参考。
       
       第七章 实施保障
       
       第三十六条 市社党委要加强对本级巡视整改、下级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的领导,督促指导相关责任主体落实责任,定期听取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综合情况汇报。根据工作需要,可直接听取被巡察党组织巡察整改落实情况汇报,市社党群工作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和纪检监察室巡察整改监督情况汇报,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巡察成果运用情况汇报。领导班子成员要结合职责分工,统筹抓好分管领域的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
       
       第三十七条 对组织领导巡察整改不力,落实巡察整改要求走过场、不到位敷衍应付、虚假整改的,予以追责问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一)巡察整改过程中虚假整改的;
       (二)查处移交问题线索不力的;
       (三)“新官不理旧账",对巡察指出的历史遗留问题整改落实不力、缺乏实质性举措的;
       (四)干部群众对巡察整改落实工作不满意,反映强烈的;
       (五)巡察整改领导责任不落实,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巡察整改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巡察整改不落实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对巡察整改不落实的典型案例及时予以通报曝光。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社巡察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12月30日下发的《中共上海市供销合作总社委员会关于加强专项巡察整改落实工作的办法(试行)》(沪供销委〔2019〕1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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